董事及董事會制度《一》
發布日期:2013-06-18 15:26 來源:www.www.cnxwlm.com
董事及董事會制度《一》
第三十五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六條 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7條規定的情形的不得擔任本公司的董事。
第三十七條 董事應遵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公司利益。當其自身利益與本公司和股東利益相沖突時,應以本公司和股東的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
(一) 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力,不得越權;
(二) 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或擅自披露本公
司商業秘密;
(三) 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回扣、提成或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虛報冒領等侵占本公司的財產; (四) 不得挪用本公司資金;
(五) 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接受與本公司交
易有關的傭金或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六) 不得將本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七) 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以本公司資產為本行的股東或其他
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八) 沒有經營性社會兼職,沒有從事第二職業,家庭沒有從事
和本公司相同行業的業務。
(九) 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惡意損害本公司利益。
第三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本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公司章程的制定,給本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公司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第四十條 董事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本公司所賦予的職權,以:
(一) 本公司的經營行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
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經營活動不超越本公司經營業務范圍;
(二) 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 認真閱讀本公司的各項業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本公司
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 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四十一條 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董事會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公司或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本公司或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
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未聲明其立場和身份的發言不代表本公司或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