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9-07-04 14:54 來源:www.www.cnxwlm.com
6月30日,中美元首會晤,美方表示不再對中國出口產品加征新關稅!中國企業走出去的信心又重新點燃了!然而中國企業無論是到境外投資,還是從境外創造營收、利潤等,都會遇到境外納稅問題。
那么,怎樣的情況下會被雙重征稅?怎樣才能避免稅收風險?下面晉昇國際為您詳細探討!
什么是雙重征稅?
所謂雙重征稅,又稱“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基于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稅收管轄權,在同一征稅期限內按同一稅種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同時征稅。基于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居住國或國籍國以外的一國或數國同時取得收入或擁有財產而產生。
舉個栗子
C國公民小明在A國做的某項業務收入一萬元,在C國這項收入應交稅2K,在A國這項收入應交稅3K。
如果C國和A國沒有簽訂稅收協定:那么小明唯一合法的做法是分別向C國繳納2K,向A國繳納3K,小明自己剩下5K稅后收入。
這樣做就叫雙重征稅,對納稅人很不公平。
遇到雙重征稅怎么辦?
中國稅務局頒發的《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給出了答案——千萬不要忍氣吞聲!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請啟動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積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稅收協定是通過降低所得來源國稅率或提高征稅門檻,來限制其按照國內稅收法律征稅的權利,同時規定居民國對境外已納稅所得給予稅收抵免,進而實現締約雙方避免雙重征稅的目的。
哪些情形可以申請
對居民身份的認定存有異議,特別是相關稅收協定規定雙重居民身份情況下需要通過相互協商程序進行最終確認。
一家跨國企業A公司在境外H國注冊成立,按照H國國內法被認定為H國的居民企業。但是,A公司將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我國境內,按照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居民企業判定標準,A公司同時也構成了中國的居民企業。這就發生了法人居民身份確定規則上的沖突。在這種情況下,A公司可以提出相互協商,由締約國雙方按照雙方協定判定其實際管理機構是在哪個國家,從而確定其居民身份。
對常設機構的判定,或者常設機構的利潤歸屬和費用扣除存有異議。
一旦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就要將歸屬于常設機構的利潤按照締約國另一方國內法規定繳納稅款。在實踐中,每個國家對判定常設機構的利潤歸屬和費用扣除的標準都不同,有些國家還存在一定的執法隨意性,被認定為常設機構的可能性很大,企業有可能面臨被雙重征稅的風險。
中國的一家“走出去”企業B公司在Y國設立了一個子公司,總公司負責銷售設備,子公司負責設備安裝,Y國認為B公司經常派人到Y國的子公司進行業務指導,構成了在Y國的常設機構,要求對該企業銷售設備的全部利潤征稅,但B公司在中國也要繳納稅款,就構成了雙重征稅,在這種情況下,B公司可以申請相互協商程序。
對各項所得或財產的征免稅或適用稅率存有異議。
這種情形主要指締約國各方對協定中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以及財產收益等各類所得的定性,以及其適用的稅率之間的稅收爭議,這種情形在實踐中較為普遍。
C公司為中國的居民企業,該公司在G國按照當地法律成立了全資子公司D,D公司為G國居民企業。C公司將設備租賃給D公司并收取租賃費。按照中國和G國的稅收協定,C公司取得的租賃費收入應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條款享受10%的優惠稅率。但是,G國國內法對特許權使用費和租賃費有明確劃分,認為C公司的收入應為其國內法規定的租賃費收入,而不是協定中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應按照G國國內法規定征收20%的公司所得稅。在這種情況下,C公司可以按照中國和G國的稅收協定規定,申請啟動雙邊磋商程序。
違反稅收協定非歧視待遇(無差別待遇)條款的規定,可能或已經形成稅收歧視的情形。
這種情形在實踐中也頗為普遍。在相同情況下,納稅人的國籍、常設機構、資金來源、支付等各方面,都不應影響其在締約國另一方享受與締約國另一方企業同等的納稅義務。但是在實踐中,中國企業“走出去”后同時獲得境外國家居民企業身份時,卻無法享受同等的待遇。甚至有些國家還制定出專門針對中國“走出去”企業的歧視性稅收政策或者采取更為嚴厲的管理措施。在這種情況下,中國“走出去”企業就可以申請相互協商程序。
對稅收協定其他條款的理解和適用出現爭議而不能自行解決的。
這是一個兜底性條款,包含除前面四種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在執行中的理解和適用出現爭議而不能自行解決,需要提起雙邊協商的情形。比如,因缺乏對納稅人實際情況的了解,導致錯誤執行協定條款等情形。
其他可能或已經形成不同稅收管轄權之間重復征稅的。
這也是一個兜底性條款,將上述五個情形以外所有可能引起稅收爭議的情形全部囊括在內。
您必須知道的雷區!
稅收協定不是萬能的,不是所有的境外投資都能使用,一不小心還有可能踩雷。
中國稅局會以中資(中國企業或者中國自然人)控股、實際管理地、無實質經營等理由,將其視為中國公司、在境內繳稅。這種情況不能申請稅收協定。這樣一來,低稅地開公司跟中國境內開公司在稅負上沒有差別,這就違背了低稅地開公司的初衷。
實踐中諸多條款很難被直接應用。例如,中國香港母公司從中國大陸子公司分回的股息收入預提稅率5%,實踐中有很多公司無法享受,其重要原因就是無法滿足“受益所有人”的條件。國家稅務局對“收益所有人”有嚴格的規定。然而哪些是容易被視為不滿足“受益所有人”條件的不利因素,這需要專業的機構進行判斷。
稅收協定的目的是避免雙重征稅,合理利用可以減輕稅負;但是“濫用稅收協定”的雷區卻讓人防不勝防。一旦境外公司以及交易模式被認為“濫用稅收協定”,那么納稅人時刻面臨境內外所得雙重甚至多重征稅的局面,所以這部分專業性比較強,需要更深入的了解,才能懂得利用稅收協定實現真正的減輕稅負。
溫馨提醒
不同國家地區稅收法規及征管環境與中國的巨大差異,倘若對外國稅制和國際稅收規則了解不充分,沒做好稅收風險評估與管理,企業會面臨很嚴重的涉稅風險,損失慘重。
建議請專業國際財稅審計的服務機構,如晉昇國際,提供跨境法稅服務,實現合理合法地節稅。
咨詢熱線:400-833-0866
晉昇國際跨境法稅服務
可根據涉及美、加、澳、英、德、日等及其他各國的身份進行整體方案設計與實施
FATCA法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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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移居涉稅問題(國籍?稅籍)的法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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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限于家庭成員(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孫子女)
服務對象:包括境內公司和離岸公司的跨境法稅事項
除外對象:仲裁、訴訟等爭議解決事項、重大項目參與等,不包括在常年顧問范圍內,需另行協商確定服務報價
中國大陸個稅年度匯繳清算申報代理
全球收入復核與中國大陸應稅收入的年度匯繳代理
稅務身份涉及其他稅務司法管轄區的,根據復雜程度和工作量,協商確定
代為與稅局進行溝通交涉、申辯陳述、申請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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